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(赤 峰 市 润 燃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)
我局(所)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8 日对你 (单位)(地址: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元亨商业街 148-16 号商厅)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1 日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1 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,违法事实及处 理决定如下:
一、违法事实
你单位在宁城县无办公地址、生产厂房、办公人员,工商注 册信息上的地址为虚假地址,确定为无实际生产经营业务能力的 空壳公司。2022 年 4 月 19 日至 20 日,你单位从上游企业重庆 麦阳能能源有限公司、呼和浩特市黄登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取得22 张品名为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发票金额为 19,929,203.12 元,税额为 2,590,796.38 元,价税合计 22,519,999.50 元, 未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。
上述违法事实,有以下证据证实:
公安部门移送的经侦证据,税务部门调查核实证据,询问笔 录,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、取得及交易明细查询统计,纳税申报等。
二、处理决定及依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(1993 年 12 月 12 日 国务院批准 1993 年 12 月 23 日财政部令第 6 号发布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)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: (一)为他人、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;(二)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。”的规定, 你单位从上游企业重庆麦阳能能源有限公司、呼和浩特市黄登煤 炭运销有限公司取得 22 张品名为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取 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增值税纳税义务是以销售货物或者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,销 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行为的发生为前提。你单位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,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, 且取得的专用发票未进行抵扣,不产生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, 因此无需缴纳税款,本次检查对你单位不做补税处理。
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,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。
限你(单位)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规定进行 相关账务调整。 你(单位)若同我局(所)在纳税上有争议,必须先依照本 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,然后可自上 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 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。
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
二O二六年二月五日
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