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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

发布时间:2025-12-08  
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   字号:[大] [中] [小]  

张友勤:(纳税人识别号:330326********5010 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决定派王宏宇、侯怡辰2人,自2025128日起对你(单位)201111日至20111231期间与高振平、崔应锋关于鄂尔多斯市蒙西鑫盛煤业有限公司煤矿交易业务的(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)涉税情况进行检查。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  

   

  2025128    

    

    

  告知事项: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,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,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;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,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。  

    

    

  税务检查权利义务告知书 

    

张友勤(330326********5010 

  一、在检查中您享有以下权利 

  (一)稽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,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;未出示税务检查证,未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,有权拒绝检查。 

  (二)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政策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。 

  (三)认为稽查人员与被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,有权向税务机关要求回避。 

  (四)有权要求稽查人员为自己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。 

  (五)依法享有陈述权、申辩权,申请听证、行政复议、提起行政诉讼、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。 

  (六)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、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。 

  (七)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 

  二、在检查中您需要履行以下义务 

  (一)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,不得拒绝隐瞒。 

  (二)在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,不得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、录音、录像、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。 

  (三)接受稽查人员就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依法进行的询问。 

  (四)在检查期间,不得转移、隐匿、销毁有关资料。 

  (五)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、处罚决定。 

  (六)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 

  在稽查期间中您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对稽查人员进行“码上监督” 

  

  
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(国务院令第362号)第七十五条“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,为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。”之规定,您可以主动补缴税款、温馨提醒如有未按期缴纳税款的行为,及时预缴可减少滞纳金 

 

  联系人:王宏宇 

  联系方式:04778888957 

    

 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 

         2025128 

  如您对以上内容已全部知悉,请在下方横线处签以上内容我已知悉,XXX”并加盖公章。 

  被告知对象签字(盖章)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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