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
张友勤:(纳税人识别号:330326********5010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决定派王宏宇、侯怡辰等2人,自2025年12月8日起对你(单位)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与高振平、崔应锋关于鄂尔多斯市蒙西鑫盛煤业有限公司煤矿交易业务的(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)涉税情况进行检查。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2025年12月8日
告知事项: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,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,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;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,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。
税务检查权利义务告知书
张友勤(330326********5010):
一、在检查中您享有以下权利
(一)稽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,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;未出示税务检查证,未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,有权拒绝检查。
(二)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政策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。
(三)认为稽查人员与被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,有权向税务机关要求回避。
(四)有权要求稽查人员为自己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。
(五)依法享有陈述权、申辩权,申请听证、行政复议、提起行政诉讼、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。
(六)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、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。
(七)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二、在检查中您需要履行以下义务
(一)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,不得拒绝、隐瞒。
(二)在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,不得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、录音、录像、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。
(三)接受稽查人员就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依法进行的询问。
(四)在检查期间,不得转移、隐匿、销毁有关资料。
(五)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、处罚决定。
(六)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三、在稽查期间中您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对稽查人员进行“码上监督”

联系人:王宏宇
联系方式:04778888957
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2025年12月8日
如您对以上内容已全部知悉,请在下方横线处签“以上内容我已知悉,XXX”并加盖公章。
被告知对象签字(盖章):
年 月 日

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