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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字解读: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》的政策解读

发布时间:2025-12-09 来源:自治区财政厅 字号:[大][中][小] 打印本页

  一、政策出台背景

  (一)相关政策规定 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 》(国发〔1986〕90号,以下简称《暂行条例》)规定,房产税是以在城市、县城、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为课税对象,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%-30%后的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,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持有环节征收的一种税。针对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: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军队自用的房产;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;宗教寺庙、公园、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;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;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。 

  《暂行条例》第三条规定,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%至30%后的余值计算缴纳。具体减除幅度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 

  综上,根据国家授权,我区于1996年发布《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》,其中第三条规定,从价计征的,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%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。 

  (二)我区相关优惠政策 

  2018年,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印发了《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》,其中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我区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%调整为30%。2022年,将该优惠政策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。 

  二、本次政策主要内容 

  考虑到房产原值减除比例暂由10%调整为30%的优惠政策目前已连续实施7年,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,根据《暂行条例》相关授权,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1月28日印发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》(内政字〔2025〕206号),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,从价计征的房产税,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%后的余值计算缴纳。该项政策为对现有优惠政策的延续,且为国家授权幅度范围内顶格减免。 

  三、需要说明的事项 

  《暂行条例》第五条规定,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。因此本次政策的制定不涉及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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